2025年6月6日,孟某在一款名为“圆梦启航”的网络app上结识罗某(另案处理)。罗某以“轻松赚取佣金”为诱饵,诱导孟某出借本人名下银行卡供其转账。孟某本着赚快钱的想法,未核实对方资金真实用途,便将本人某银行账户全套信息交给罗某。随后,该账户迅速收到他人转入的涉诈资金2万元。孟某按罗某指令取现,并将全额钱款转至罗某提供的其他账户。操作完成后,罗某向孟某支付500元作为佣金。
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孟某移送审查起诉。公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孟某主观上明知接收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等于无责。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核查发现,孟某有偿出借银行卡供他人流转资金的行为,已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公安县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孟某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于2026年7月4日对孟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以为不起诉就代表没违法、不用担责,本案就是鲜活警示。”承办检察官强调两点——
一是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互独立,不起诉不等于免予行政处罚。不起诉仅说明现有证据未达刑事定罪标准,但出借银行卡行为本身若客观存在,即构成行政违法,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是任何出租、出借银行卡行为均属违法,必将受到惩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禁止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电话卡等。该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名下银行卡、支付账户、电话卡均为实名制专属金融工具,仅限本人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看似“小事”,实则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通道,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侵害群众财产安全。
反诈提醒——
银行卡、支付账户仅限本人使用,切勿轻信“刷流水赚外快”等网络兼职噱头,为小额报酬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每位公民都应树立账户专属保管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及支付密码,绝不贪图蝇头小利。一旦卷入涉诈资金流转,轻则面临银行警告、行政罚款、信用污点,重则触犯刑律。请务必守好银行卡、电话卡,共筑全民反诈坚实屏障。
(王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