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因此我局对其从轻处罚。”2月1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胡艳雄介绍去年该局查处的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时这样说。
2020年7月9日,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李某销售的标称“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有问题。该局执法人员于是对投诉情况予以核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尚未销售的标称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4瓶,外包装盒上未查见生产日期及批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白酒供货者的许可证、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该局遂依法予以扣押白酒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此前以单价900元每箱(每箱4瓶)从在当事人店内经常购买生活用品的消费者手中收购两箱该白酒,用于消费者换取价值1800元的生活用品。截至案发,当事人以250元/瓶的单价销售4瓶,剩余4瓶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后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产品真伪鉴定书》结论为:经鉴定,该产品不属于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同时查明,“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注册商标为“稻花香”和“稻花香活力型”。“稻花香”商标系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稻花香活力型”商标系该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3日。
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稻花香”“稻花香活力型”白酒商标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相同,侵犯了该公司“稻花香”和“稻花香活力型”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一定的从轻情节,该局系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稻花香”和“稻花香活力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瓶,并处罚款2万元。
市场监管局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一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酒是特殊食品,其经营者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百姓酒类食用安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酒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涉案经营者交待其购进的侵权白酒来源是一位经常在他店内买东西的熟人,他们的交易方式是熟人用一些中高档散烟散酒折价换购其店内的日常生活用品。涉案白酒在销售时仿冒商标注册人商品外包装,使用与注册人相同的注册商标,外包装无生产日期及批号,且购进价明显低于出厂价,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及来源合法,要执行可追溯销售制度。该案中经营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采取原始的以物易物的模式收购销售侵权白酒,这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宣传打击力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趁机流入市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帮助消费者识别选购放心酒类。
(游海林 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