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违法,会破坏清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希望你们能吸取这次教训,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7月17日,建始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宣告现场,承办检察官对当事人黄某、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
初夏的夜晚微风习习,松林河畔,流水潺潺,虫鸣阵阵。正值禁渔期间,黄某与张某却打起了下河电鱼来解解馋的念头。
黄某身着防水裤,背着一台电鱼器,蹚入齐膝深的河水里。他打开电源开关,手持电极杆深入水中,电流瞬间注入水体,鱼儿随即翻起白肚浮上水面。紧随其后的张某则用手电筒照明,手握抄网,眼疾手快地捞取被电晕的鱼儿。
当晚,民警正沿河岸执行夜间巡查任务,远远望见河面有灯光闪烁,执勤民警立即警觉起来。民警靠近后,发现两人正在河道中电鱼,便迅速上前喝止,现场查获电鱼器、头灯、抄网等工具。2026年7月,公安机关将二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建始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二人使用的锂电一体机能输出高压脉冲电,属于禁用渔具。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还会伤害藏身水底的幼鱼和鱼卵。”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对二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黄某和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渔获物仅1.11千克,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基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律裁量,但这绝不意味着其行为的违法性消失,更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全部免除。”为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后续,建始县检察院将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若确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将依法移送违法线索,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行为不起诉后罚当其错。
(范子懿 施鑫芳)